中国海洋大学院(系)党总支工作细则(试行)

发布者:马亚宸发布时间:2013-09-17浏览次数:319

中国海洋大学院(系)党总支工作细则(试行)

(2005年7月12日)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作用, 根据中共中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山东省委高校工委《山东省高等学校党的支部(总支)工作条例》和《山东普通高等学校系级党政领导干部职责和工作规则暂行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总支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是所在单位的政治核心。书记和行政负责人在既有分工又有合作的原则下,共同负责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和行政的决定,共同承担所在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责任和培养合格人才的根本任务。
  第三条 党总支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紧紧围绕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和教学、科研、管理、育人等开展工作。
               二、党总支的设置
  第四条 学院一般设置党总支。根据学校事业发展和学科调整,进行合并、整合的院、系,需要调整党的基层组织的可以成立分党委。
党总支的设置或撤并应由党委组织部提出意见,学校党委研究决定。
  第五条 党的总支(分党委)委员会成员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配置。分党委一般由7?9人组成,设正副书记各1人;党总支一般由5?7人组成,设正副书记各1人。分党委秘书、党总支干事分别由分团委、团总支书记或副书记兼任(党员人数较多、规模较大的分党委,经学校党委批准可以设专职秘书1人)。学院党总支的工作人员以专职为主,逐步向专兼职结合过渡。
委员分工应涵盖组织工作、宣传工作、纪检工作、统战工作、青年工作等。
  第六条 党的总支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应报请学校党委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学校党委根据具体情况,可以调动和指派委员、书记、副书记。
               三、党总支的职责
  第七条 党总支的职责
  (一)负责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时传达和执行学校党委的指示、决定,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
  (二)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主要事项(主要事项包括:本单位的发展方向、规划以及改革方案的制定和落实;学科建设及专业的设置与调整;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师资培养计划及人才引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教职工年度考核;收入分配政策的制定与执行;年度及学期工作计划的制定和落实等)。党总支对行政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一般应在党政联席会议之前先行调研,对议题做到心中有数,以利于提高决策效率。
  (三)加强党的建设,不断提高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1、抓好党员思想教育工作。根据党委的部署,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中心组”和党员教育计划。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教育,牢固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教育和引导党员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增强责任感和事业心,带头做好本职工作。
  2、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坚持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加强对党员的管理和监督,使党员自觉履行党员义务,遵守党的纪律。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表彰先进,激励后进,依照党规党纪处置不合格党员。
  3、加强对党支部的领导。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即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按时上好党课),听取党员的意见、要求,及时研究和解决党支部反映的问题,指导党支部做好换届改选工作,选好党支部书记,把党支部建设成为坚强的战斗堡垒。
  4、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学校党委的要求,制定发展计划,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特别要下大气力,做好在青年骨干教师中发展党员工作。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原则,严格把好入口关,严格履行入党程序。分党委负责发展学生、教职工入党、转正的审批工作(其中教授、处级干部、原为民主党派成员又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的人员以及无党派代表人士仍由学校党委审批);学校党委授权党总支负责发展大学生(包括研究生)入党、转正的审批工作。指导团总支(分团委)做好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的推荐工作。
  5、做好纪律检查工作,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党总支的自身建设,不断提高成员的素质和工作效能。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工作作风,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和制度。
  (四)负责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1、根据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计划安排,制定具体措施,组织好师生员工的政治学习。对师生员工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 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教育,进行民主法制和形势政策教育等。引导师生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坚定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2、紧紧围绕本单位的改革和发展,密切结合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和师生员工的思想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
  3、切实加强和改进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管理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渗透到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中去,努力使教书育人、管理育人和服务育人落到实处。
  4、了解、关心师生员工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有关部门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重视青年教师的培养和教育,关心他们的成长。
  (五)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做好本单位干部的培养、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
  1、根据干部的职数和任期,对行政班子的配备与调整向学校党委提出推荐人选与建议,并协助党委组织部做好民主推荐与考察工作。按照学校党委要求做好干部的教育、培养、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
  2、与院(系)行政领导班子一起做好本单位系副主任、研究所副所长、教研室(研究室)正副主任的选拔、培养、聘任、考核工作,做好班主任的配备、培养和管理工作。
  3、负责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评定、晋级、出国等方面的政治审核工作,负责学生的思想品德评定。
  (六)认真执行党的统战政策,加强和本单位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的联系,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七)领导本单位教职工代表会和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定期研究他们的工作,通过他们密切联系群众,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
  (八)维护学校和单位的政治稳定和安全稳定工作,抓好计划生育工作。
  (九)完成学校党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 党的总支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一)书记的主要职责:
  1、书记是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之一,主持委员会的全面工作。书记要全面深入地了解单位的情况,集中群众的正确意见,教育和引导党员、群众支持行政的工作,保证教学、科研和行政工作的顺利进行。
  2、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工作中的主要事项。
  3、负责本单位党的建设。根据学校党委的统一部署,加强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和能力建设,制定、实施本单位的党建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党员教育计划。积极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特别是在优秀大学生和青年骨干教师中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对党员的教育和管理。
  4、组织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根据学校党委的学习计划,负责本单位思想教育和理论学习工作。带领班子成员,联系实际做好师生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会同行政负责人做好德育工作。
  5、同委员会其他成员一起负责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抓好本单位后备干部的选拔和培养。做好本单位党务干部、团的干部的配备与管理工作。负责本单位师生员工晋级、出国等方面工作的政治审核。
  6、加强党政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经常与行政主要负责人交流情况、沟通思想,协调党政关系,搞好领导班子内部团结。组织好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和中心组学习。负责落实和检查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制度。
  7、抓好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的廉政勤政、廉洁自律,要敢于管理,敢于负责。对本单位的安全稳定负主要责任。抓好计划生育工作。
  8、负责本单位教职工代表会和工会、妇委会等群众组织的工作,支持群众团体按照各自的章程围绕学校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
  9、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书记和院长(主任)的共同职责:
  1、书记、院长(主任)共同带领党政领导班子和全体教职工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各项决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完成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根本任务。
  2、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本单位的事业发展规划、改革措施和年度计划,按规定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及时检查、了解完成情况。
  3、负责教师和职工队伍建设。制定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培养、选拔学科带头人,建设好学科梯队。大力引进并合理使用人才。按照学校统一部署,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工作。加强教职工的教育和管理,加强师德建设,不断提高教职工的政治业务素质。在学校核定的编制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和程序,审定人员的调进、调出及各类人员的聘任方案,报学校批准后实施。
  4、按照国家财务制度和学校有关规定,合理有效使用经费。负责建立和实施本单位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的通报制度。本单位资金使用办法和重大经费开支,需由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多渠道筹措经费,增加办学资金总量,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5、管理好本单位国有资产,统一规划、建设、管理图书室、资料室、实验室、仪器室及其他公共设施,充分发挥其作用。
  6、加强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单位内部有关规章制度。实行院(系)务公开,增加工作透明度。
  7、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副书记的主要职责:
  副书记协助书记做好本单位的各项工作,书记不在时主持委员会工作。主要分管本单位的学生(包括研究生)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其职责为:
  1、分管本单位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
  2、参加党政联席会议,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3、会同其他党政领导一起做好团的工作干部、班主任的配备和管理工作。
  4、负责本单位学生党支部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并对学生党支部的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5、了解、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学习、生活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必要时向学校党委或党委有关部门报告。
  6、负责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及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的工作,充分调动并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
  7、完成校党委、党委有关部门及书记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其他委员的职责
  协助书记、副书记工作,按各自的工作分工与学校党委有关部门加强联系沟通,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做好各方面的工作。
              四、党总支的工作制度
  第九条 学习制度。基层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习要有计划、要精、要管用。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培训学习,组织好本单位中心组学习。
  第十条 出差请假备案制度。党总支书记出差向学校党委书记请假,请假时要说明目的地、出差缘由、返校时间、外出期间的联系方式、外出期间所分管工作的安排等事项。
  第十一条 密切联系群众制度。保持群众反映意见渠道的畅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群众座谈会,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为群众办实事。
  第十二条 民主生活会制度。每学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委员会成员和党员行政领导干部要严格双重组织生活制度,除参加本支部的组织生活外,还要根据党委布置的内容和要求参加基层党组织及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
  第十三条 请示汇报制度。委员会对自己职权范围内的问题要独立负责地解决,但每年要向学校党委汇报一次全面工作情况;遇到重大问题或超越职权范围的问题,要随时向党委请示报告。
  第十四条 党课教育制度。根据学校党委要求,结合本单位情况,每学期一至二次,对党员进行党性教育。
  第十五条 党的活动日制度。确定每月第一周的周四下午为党的活动时间(特殊情况例外),以保证党内活动有效开展。
  第十六条 党支部书记会议制度。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党支部书记会议。沟通情况,研究问题,布置工作。
  第十七条 党员大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党员大会,讨论委员会工作计划和总结报告,布置党内活动,通报本单位的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年度工作报告制度。每年底党总支要根据职责和年度工作计划,认真总结一年来工作情况,并向本单位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报告工作。工作总结要侧重党建工作、宣传思想工作、领导班子凝聚力建设、制度建设以及建立和营造和谐工作环境等,找出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明确今后工作思路。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制度
  (一)委员会是本级党组织的领导和决策机构,是本单位的政治核心,传达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就本级组织职责范围内各项工作做出决定(决议)。重要的或涉及到本级党组织全局性的工作必须经委员会会议进行讨论作出决定。
  (二)委员会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可以委托副书记主持。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
  (三)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不能形成决议时,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议,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四)委员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研究讨论各项工作。
  第二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一)党政联席会议,是本单位教学、科研及行政管理工作的决策会议。其议事范围包括:
  1、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学院贯彻落实的措施和办法;
  2、根据学校发展战略目标和部署,研究决定学院(系)的发展目标、战略规划和改革方案;
  3、根据学校的精神和要求,研究决定学院(系)的学科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工作计划;
  4、研究决定学院(系)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实验室图书室建设和行政管理等方面工作,以及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止;
  5、研究讨论学院(系)及下属系(室)所的主要岗位设置、调整;
  6、研究讨论业务骨干教师和管理骨干人员的选拔、培养、引进、评聘等人事工作和干部管理有关事项;
  7、研究决定学院(系)年度经费预决算、经费使用、办学资源调配及收入分配方案等重要事项;
  8、研究讨论学院(系)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9、研究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10、其他重要事项。
  (二)会议由院长(主任)召集并主持,院长(主任)不在时,由书记主持。会议成员由院长(主任)、书记、副院长(副主任)、副书记、办公室主任等组成。列席会议人员由院长(主任)和书记商定。
  (三)会议议题由院长(主任)和书记商量提出,由院长(主任)确定。
  (四)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对重要事项,会前院长(主任)和书记要在互相尊重的基础上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对重大问题意见分歧较大时,要暂缓决定,待以后再议或请示学校后再定。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专人负责记录(委员会会议由秘书或干事记录、党政联席会议由办公室主任记录)。会议决定的事项,必要时可形成文件,经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印发。
                  五、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也适用教学单位分党委、基础教学中心党总支。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中国海洋大学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中共中国海洋大学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