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教学工作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3-09-17浏览次数:480

为明确院、系和教师在教学工作中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加强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保证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 基本职责

(一)学院是学校所属教学单位,负责全院教育教学工作的组织和实施,为教师的教学工作创造条件,同时监督教师履行职责。系是学院教学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承担着各系教学工作任务的具体落实。

(二) 教师是履行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着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历史使命。教学工作是教师的基本职责。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所有教师都有承担教学工作的义务。

(三) 教师要坚持教书育人,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学习和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唯物辩证法和科学发展观指导教学工作;要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学生,正确的思想引导学生,高尚的情操陶冶学生,良好的学风影响学生。

二、 教师聘任

(一) 教师的教学工作,包括课程讲授、习题课、实验课、实习与实践课、讨论课、指导毕业设计和毕业论文、指导学生进行科学研究工作等。

(二) 教师教学工作的聘任由学校和学院负责。学院按照学校的统一领导和部署,负责教师聘任的有关工作,负责全院教学工作的组织和实施,监督和保证教学质量;各系是教学工作实施的具体单位,修订和调整教学计划,安排教学活动,确保教学工作的完成。

(三) 教师教学工作的聘任,按海大教字[2004]26号《中国海洋大学本科教学章程(草案)》执行。课程的任课教师一般由系选聘。主干基础课、通选课等课程,应选聘业务能力强、教学经验丰富、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开课计划报主管院长审批。

(四) 课程教师分为主讲教师和助教。由多位教师共同承担的课程,系应指定课程主持人;习题课、实验课、实习课,除聘请主讲教师外,应聘请助教。青年教师按学院听课观摩制度执行。助教可以由青年教师或学院聘任的硕士生、博士生担任。

(五) 首次承担主讲任务的教师,由各系主持其进行试讲。新开课程须经学院主管教学院长批准,并报学校教学主管部门审核。

三、教师岗位职责

(一) 主讲教师按照教学大纲的统一要求,根据学生应掌握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以及课程的重点和难点,合理安排教学环节,选用教材和教学参考书。在保证教学大纲基本要求的前提下,主讲教师可对课程内容作适当调整。当教学方案有较大改动时,须经系主管主任同意,主干基础课的调整应报请学院主管院长批准。开课教师应在开学第一周向学生公布课程教学方案。

(二) 研究生导师(或导师组)应认真履行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及学校有关规定,对所指导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和研究工作做出全面安排,给予指导检查。

(三)实验课教师应事先预习实验过程。实习、实践课教师应全程参与实践过程。教师应安排必要的答疑并认真批改习题作业、实验报告、实习实践报告、课程设计等。

(四) 各系要举行教学研究活动。课程主讲教师,应组织对课程内容和教学方法进行讨论,并随时了解学生学习情况,听取学生对课程教学的意见,合理调整教学方法和教学内容。

(五) 考试是课程教学的重要环节。课程考试工作按照学校的要求,由主讲教师全面负责。

四、 教师教学纪律

(一) 教师应按校历、课表规定的时间上课。授课教师应提前进入教室,作好讲课的准备。授课时间精力集中,认真完成教学任务。

(二) 教师应按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讲授时间安排课程进度,并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授课,如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改上课时间、上课地点或请他人代课,必须认真办理审批手续。

(三)教师临时调整上课时间或地点,须征得学院主管院长同意,一般应提前一周做出安排,通知学生,同时说明补课的时间安排。

(四)教师承担教学任务期间,应安排好相关的学术活动,原则上不允许请假。若有特殊情况,须向学院请假;若需请他人代课者,须提交申请报告,并报主管院长和教务处审批。请假超过两周的,须经学院同意,报学校人事处批准,同时由系主任妥善安排该课程教学工作。

(五) 课程考试是考察教学效果的重要环节,应严格按规定进行。考试试题在开考前应严格保密;考试过程中,监考教师应严格执行考场纪律;考后任课教师应认真审阅考卷和评定成绩,并在考试结束后一周内提交考试成绩和相关的分析总结材料;院教务员应在考后两周内完成成绩录入。

(六) 教学工作中发生的下列行为属于违反教学纪律的行为,可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应当在教学工作中避免:授课和监考迟到10分钟以上;擅自调课或请他人代课;授课、监考时从事与授课、监考无关的事情;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交送课程考试成绩材料,或上报的成绩存在多处错误等。

(七)教学工作中发生的下列行为可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实验或实习教学中出现安全责任事故;未履行规定的请假手续停课、缺课或随意减少学时;考试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行为,如丢失试题或丢失试卷,而影响考试进行或学生的成绩评定;对违反学生考试纪律的行为隐瞒不报等。

(八)教学工作中发生的下列行为属于严重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可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在教学中散布不当言论,并对学校正常教学秩序造成严重影响;教学活动中对学生有侮辱性言行;擅自更改学生成绩;考试过程中玩忽职守,纵容作弊行为;因工作失职,致使教学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等。

五、教师教学工作的检查与考核

学院和系对教学工作定期进行督促和检查。

(一)主管院长和各系应了解和检查开学初教学工作的准备情况、学期中教学运行情况以及期末的考试考核情况。

(二)期末考试前,主管院长和各系应召开任课教师会,布置考试工作,并做好考试方式审定、试题审阅、监考人员安排和培训等项工作。

(三) 学院按照学校的规定对教师教学工作进行考核。

六、表彰、奖励与处分

(一)学院对教学工作成绩显著的教师予以表彰和奖励。获得校级以上教学优秀奖、优秀教学成果奖、优秀教材奖、优秀班主任等奖励者,学院在业绩津贴和职称晋升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

(二) 学院对教学工作不认真、违反教学纪律等行为给予批评,批评方式包括:口头告知和全院通报批评。书面告知和通报批评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对违反校纪校规,酿成重大事故,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报学校给予纪律处分,并酌情扣除业绩津贴,并在当年的职称评定中实行一票否决制。

(三)教学检查和教学质量综合评估不合格的任课教师,责令其改进。两次以上检查和评估不合格者,由各系主任安排培训,培训后仍不合格者,学院酌情安排其他工作

(四)对教师的业务鉴定、考核、奖励、处分等,均归入本人业务档案。

(五)本办法对教师教学工作所作的规定,适用于学院研究生、本科生等各层次的教学工作。


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

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