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流动研究人员管理办法

发布者:mege发布时间:2017-11-10浏览次数:1036

实验室流动研究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实验室流动研究人员包括客座研究人员、高级访问学者与进修人员、在站博士后和部分在读优秀博士研究生等。

第二条申请人的课题开放基金被批准后,申请人即成为实验室的客座研究人员;实验室对外接收进修与访问学者申请,申请人在其申请被批准后即成为实验室的进修与访问学者;进修或访问期间必须在本实验室工作。

第三条实验室优先支持来本实验室作进修、访问研究人员的课题开放基金申请。

第四条进修与访问学者申请人,必须填写《山东省海洋环境地质工程重点实验室进修与访问学者申请书》,经实验室主任审核批准,并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来本实验室从事进修或访问研究工作,进修人员或访问学者的导师由实验室指定。

第五条实验室有权按照进修或访问研究计划任务书的要求,检查进修、访问研究人员的研究计划的执行和完成情况。

第六条流动研究人员入室时,应到实验室办公室报到,并办理相关入室手续。

第七条流动研究人员在实验室工作期间,由本实验室的联系人或导师负责其课题研究、进修或访问研究方面的相关事宜。

第八条流动研究人员应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实验室相关工作的部署和安排,积极参加实验室的学术活动。

第九条流动研究人员应于当年1215日前将本年度研究或进修工作小结和已被录用论文的最终稿打印件和电子版文件交到实验室办公室。

第十条流动研究人员工作结束时,应填写《山东省海洋环境地质工程重点实验室资助项目总结报告》或《山东省海洋环境地质工程重点实验室进修与访问研究总结报告》,并按要求提交相关附件。

第十一条如研究工作涉及成果保密问题,流动研究人员应与实验室签订保密协议。

第十二条流动研究人员在实验室工作期间,不得从事与合作科研项目无关的科研活动,不得擅自处理合作科研成果。

第十三条实验室按相关规定为流动研究人员提供住房补助,对于开放基金课题,一般每个课题实验室在同一时间只负担一人的住宿费用。

第十四条主要研究工作在本室完成,或进修与访问人员在本实验室所取得的研究成果由本实验室和流动人员的所属单位共有,在发表文章和申报科技成果奖励时,应在作者署名或完成人后并列双方单位名称。

第十五条未得到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的流动人员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应注明“本研究工作在中国海洋大学山东省海洋环境地质工程重点实验室完成”,英文为:

The project was funded by the Shandong Provincial Key Laboratory of Marine Environment and Geological Engineering(Ocean University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