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3-06-01浏览次数:545

录取规则

1、学校采取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方式开展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按照“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选拔优秀新生。 
  2、各级院校志愿间的关系为“志愿清”方式,即优先考虑志愿靠前的考生。如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可以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但不录取未填报我校志愿的考生。非第一志愿考生须服从专业(类)调剂,高考成绩原则上不低于第一志愿考生的平均分。若生源较差,学校将予以减招。对生源好的省份,学校将利用预留计划增加指标,按照当地省级招办的规定进行录取。 
  3、学校认可各省级招生委员会在教育部规定的项目范围内出台的有关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的政策和规定,但分值最高不得超过20分。 
  4、对进档考生的专业(类)安排办法:优先安排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的专业(类),非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只能安排到未录取满额的专业(类)中去。在同一院校志愿内,按“分数优先”方式进行专业投档,各专业(类)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即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要求的考生按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进行专业投档,高分考生的专业志愿将优先得到满足。专业投档结束后,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学校将综合考虑其高考成绩、专业取向、体检等情况,安排到未录取满额的专业(类)中去;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因退档而造成的缺额,按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直至完成招生计划,递补考生只能安排到未录取满额的专业(类)。 
  5、对于实行选考科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省级招办有明确规定外,原则上以考生必考科目与我校选考科目的成绩之和为依据,选考科目相同的考生按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择优录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选考科目成绩高的考生。当符合我校选考科目要求的生源不足时,可以录取符合我校规定的兼招科目的考生,但不录取我校规定的选考或兼招科目之外的其它科目考生。 
  6、当考生德、体和高考总成绩大体相同时,各专业(类)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和外语成绩高的考生,外语类专业优先录取口试成绩高的考生。 
  7、自主选拔录取、保送生、音乐表演专业、艺术特长生、国防生、高水平运动员、运动训练专业单招、少数民族预科、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等的招生工作,按教育部和我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8、学校根据经有关省级招办核准备案、加盖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单填写录取通知书,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
  9、录取结果将通过省级招办规定的渠道和我校校园网及时公布,请考生注意查询。